程序费用:如果政府在最后期限内默许答复索赔,会发生...
为法理学的形成提出客观上诉利益的问题是确定在艺术改革之后是否存在。 条,通过10 月 10 日第 37/2011 号法律规范争议行政管辖权(LJCA) ,涉及程序简化措施,无论是否适当向被告征收程序费用政府同意原告的主张,并在期限内答复投诉。 国家法院争议行政分庭在日的裁决(建议 833/2019)中理解,根据第 1 条,139 LJCA,关于艺术。395 LEC,向被告政府征收费用是不适当的,因为突袭是在答复投诉之前进行的。 另一方面,原告 (Iberdrola Generación SA) 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上述 LEC 第 395 条规则不适用,因为 LJCA 本身包含有关成本的具体规定。
“征收成本是适当的” 最高法院争议行政庭并没有修改先前判例中统一的标准,而是解决了迄今为止在不同声明中出现的差异。 事实上,第三庭理解 2019 年 7 月的“上述裁决中的原则是毫无疑问的”。特别是,他们宣称“客观的 B2B 电子邮件列表 到期规则是源自该新条款的规定,并且因此,征收费用是适当的,除非法官有主观裁量权,法官必须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诉诸第 4 条第 4 条。139 LJCA 及之前第 3 节中的客观标准。” 因此,鉴于上诉裁决中有关程序费用的执行部分与上述 2019 年 7 月裁决(以及最新的5 月 )所维持的解释相矛盾,最高法院法院宣布,由被告(在本案中为国家行政部门)承担审判过程的费用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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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按照第四条的规定重申艺术。139 LJCA,“考虑到案件的性质以及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程序活动”,第三庭将所有概念的命令费用金额限制在2,000 欧元。最后,按照艺术的一般规律。93.4 LJCA,本上诉所产生的费用不会强加给任何一方,因为没有明显看出其中任何一方有鲁莽或恶意行为。 我们推荐您旦上诉判决与对比判决之间的矛盾得到证实,最高法院社会法庭 (TS) 在其最近于 10 月 28 日发布的中预计其裁决并 维持原判 目前呼吁统一以下两个论点的学说: 1.- 上诉裁决明确指出,“考虑到每位上诉人的工作寿命,看来几乎 没有中断连续性,而是通过将一些合同与其他合同挂钩来为被告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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