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在程序过程的任何阶段均未否认患者所实施的行为;相反,明确表示患者依靠非正规经济生存,“靠出售通过电脑复制的 CD 和 DVD 诚实地谋生”。 II – 该行为符合艺术中规定的假设。刑法典第 184 条第 2 款,不能排除适用有罪刑事规范,也不能声称该行为在社会上是适当的或习惯凌驾于本案中的法律之上。 III – 打击盗版是由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和实体进行的,例如与司法部有联系的国家打击盗版委员会,以及国际刑警组织等竞争和版权保护机构。 IV – 侵犯版权与艺术家和商人(包括唱片行业的艺术家和商人)的挫败感以及纳税欺诈之间存在直接关系,给公共权力和私营部门造成巨大损失,有时,煽动实施其他犯罪的。 V – 订单被拒绝。 同样,部长里卡多·莱万多夫斯基 (Ricardo Lewandowski) 报道的科伦多 STF 裁决在对“盗版”案件做出裁决时回顾道:“通过纳税欺诈给税务机关和行业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被视为社会可以容忍的国家留声机和定期建立的商人”(HC 98.898/SP,2010 年 4 月 20 日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