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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联邦管理局登记处的电子文件号 以及 考虑到 通过第 4,056 号一般决议及其修正案,建立了年度信息制度,某些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共同标准”规定的条款,遵守其所有者为非居民主体的应申报账户on Reporting (CRS)” - 其英文缩写 - 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编写。 同样,预计将适用上述共同标准制定的尽职调查程序,以确定应报告账户,这反映在上述一般决议的附件一中。 反过来,根据上述标准给出的定义制定了非义务金融机构清单,该清单反映在附件二中。
为了解释和应用上述信息制度框架内涉及的主题、账目和数据以及尽职调查程序的定义,可以方便地使用上述国际组织制定的文 电报号码数据 件“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OECD,2017)。 根据上述组织所积累的经验和提出的建议,认为建议修改第4,056号一般性决议及其修正案的附件二和附件四,以取代排除主体清单中的某些实体,以及纳入上述文件中规定的某些方面,金融机构在其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分别考虑这些方面。 他们已对立法局、法律事务和监督总局进行了干预,这是他们的责任。 本公告是为了行使1997年7月10日第618号法令第7条及其修正案和补充文件所赋予的权力而发布的。

因此, 联邦公共税收管理局联邦局长决定: [相关内容] 第 1 条.-按以下方式修改第 4,056 号一般决议及其修正案: 1. 废除附件二第 5 点 c) 段。 2. 将附件二第 5 点的 d) 段替换为以下内容: “d) 受国家保险监管局控制的保险实体,仅限于养老年金保险(源自第 24,241 号法律)。” 3. 将附件 IV 第 3 点替换为以下内容: "3. 对个人新账户自我证明有效性的要求。 自我认证构成账户持有人对其状态以及报告金融机构在合理限度内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数据的证明,以遵守其报告义务和尽职调查,例如账户持有人是否是为税务目的而居住在应报告司法管辖区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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